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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宁德市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全市内致力于标准化事业的工作单位以及从事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人员自愿举办,利用非国有资产组建一个具有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根本,竭诚为政府规范、企业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标准化服务。坚持科技引领,助力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致力于标准化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领域的创新发展,不断增强标准化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为行业进步提供精湛的技术、高品质的产品和精细化的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各行各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宁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宁北路1号海滨壹号13号楼103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福建海西标准化技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建艾思欧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福建新坦洋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 元;出资者: 福建海西标准化技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额: 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政府部门反馈意见、提供建议;

(二) 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参与国际、国内间的标准化考察、交流与合作;

(三) 经有关部门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鉴定;

(五) 开展标准化研究、技术服务、应用推广及咨询、培训等工作;

(六) 开展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实施效果评估、质量标准智库建设;

(七)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服务和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五)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情况通报。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